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而言,工时安排与休息涉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工时即时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争议和纠纷的高发地带。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科普下,我国主要存在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工时的种类,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种类 | 标准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不定时工作制 |
性质 |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 直接确定工作量 |
范围 | 一般劳动者 | 特定的三类人员 | 特定的三类人员 |
内容 | 8h/天,40h/周 | 一个周期内平均8h/天,40h/周 | 无固定时间要求 |
要求 | 不需要批准 | 需劳动部门批准 | 需劳动部门批准 |
加班 | 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间就是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 | 一个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 就属于加班;节假日安排工作也是加班 | 一般不存在加班,只有法定节节假日安排工作才算加班 |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点: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①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特点:综合工时制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
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特点: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用人单位应在上述规定内,依法做好相应的用工管理。